福建省公路工程調整概算管理暫行辦法
2015-02-24
第一條為加強福建省公路工程建設管理,規(guī)范調整概算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由省交通部門和發(fā)展改革部門聯(lián)合批準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調整概算的管理。
本辦法所稱調整概算,是指自公路工程初步設計批準之日起至竣工驗收正式交付使用之日止,對已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調整的行為。
第三條市縣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公路工程調整概算行為的監(jiān)督管理。項目法人應嚴格執(zhí)行交通主管部門對設計文件的批復,并承擔建設項目投資費用控制的責任。
第四條經批準的項目概算是建設項目投資的最高限額,在建項目需調整概算時,應嚴格按照“先報備、后實施”的原則進行調整,每個項目原則上只調整一次概算。
第五條項目建設期間由于下列原因致使工程實際投資增加,且實際項目總投資超出原批復概算的,可申請對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進行調整。
(一)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項目建設條件發(fā)生重大變化的。
(二)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規(guī)定,經批準的重大、較大設計變更(不含第十一款其它單項工程費用變化超過500萬元的和第十二款超過施工圖設計批準預算的兩類較大設計變更)所引起的費用變化。
(三)因國家和省重大政策性變化,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政策性變化調整包括:征地拆遷、貸款利率等。
1、征地拆遷可調整內容為征遷標準提高和征遷個案。征遷標準提高指項目批復后,所在地市或縣、市、區(qū)人民政府依據相關政策新出臺了更高的征遷標準并在本項目實施過程中執(zhí)行的部分;征遷個案增加指項目實施中涉及軍事設施、壓覆礦產、企事業(yè)單位、文物古跡、中型發(fā)電站、3.5萬伏以上變電站及11萬伏以上的高壓線路搬遷等征遷賠償費,超出原批復概算的所增加費用,征遷賠償費應由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
3、貸款利率調整按照國家基準利率調整進行,貸款利息計算方法以現(xiàn)行公路工程概預算編制辦法規(guī)定為準。
(四)主要材料價格較大波動對項目造價影響較大的。
主要材料價差調整方法參照省交通運輸廳《福建省交通建設項目主要材料價差調整指導性意見》(閩交建[2008]132號)文件規(guī)定執(zhí)行。其中材料調差不設風險幅度;材料數(shù)量以原批準的初步設計為準;基期價格按原概算審核時采用的材料單價;當期價格分路基、路面類,采用開工至交工驗收省交通造價站發(fā)布信息價的平均值。
第六條公路工程調整概算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重大、較大設計變更按交通運輸廳轉發(fā)交通部《公路工程設計變更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進行了審批;
(二)設區(qū)市交通主管部門已審核認定實際投資費用超出原批準概算。
第七條調整概算文件由項目法人負責組織編制。申請調整概算應提供完整的調整概算文件及相關資料,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內容:
(一)原初步設計文件、工可及初步設計批復文件;
(二)調整概算書,調整概算與原批復概算對比表,并分類定量說明調概的原因、依據和計算方法;
(三)重大、較大設計變更臺賬,包括審核程序、前后數(shù)量和投資費用變化情況等;
(四)征遷補償費用臺賬,包括政策依據、評估報告、與原批復概算對比分析以及征遷個案匯總表等;
(五)材料價差、貸款利息計算表,及實際發(fā)生費用與批復概算對比情況;
(六)費用變化原因分析及有關附表、附件。
第八條項目法人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標準導致增加的投資,在概算調整時不予考慮。
第九條采取特許經營引入社會投資人的項目,雖存在第五條原因引起費用增加,但在建設投資特許經營合同中明確約定不予調整概算或約定調整概算條件和方法的,按照合同約定執(zhí)行。
第十條公路工程調整概算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項目法人向設區(qū)市交通主管部門提出調整概算申請及調整概算文件;
(二)設區(qū)市交通主管部門對調整概算文件進行預審,并對調整概算文件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三)項目法人根據預審意見,對調整概算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后報設區(qū)市交通主管部門復審;
(四)設區(qū)市交通主管部門復審后報省級交通部門申請項目調概;
(五)省級交通部門會同發(fā)展改革部門對項目調整概算組織審核。
第十一條調整概算匯總表的工程項目及費用名稱按照原批準初步設計概算的項目次序計列,匯總表的詳細格式見附表。
第十二條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經審查批準的調整概算費用總額,作為項目竣工決算的依據;調整概算未獲批準的項目,仍以原批準概算作為竣工決算的依據。
第十三條項目法人擅自擴大建設規(guī)模、提高建設標準、虛列建設成本的,設區(qū)市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通報批評,對主要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交通主管部門、發(fā)展改革部門工作人員在調整概算審查、審核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jiān)察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由交通運輸部批準初步設計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調整概算按交通運輸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由地市交通和發(fā)改部門聯(lián)合批準的新建、改建公路工程的概算調整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