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銷售缺陷合同三大“貓膩”坑消費者
2015-05-04
近日,在江西省工商局召開的汽車銷售合同評審會上,一份1400字左右的訂車合同被找出大大小小近30處“缺陷”,涉及合同法規(guī)定的八大必備要素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方方面面。“新華視點”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全國范圍而言,汽車銷售合同貓膩叢生,且絕大多數(shù)“缺陷”屬于有利于經銷商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排除消費者權利的“霸王條款”。
經銷商借缺陷合同趨利避害
消費者與汽車經銷商簽訂的正式銷售合同,是保證雙方權益的重要依據。記者調查發(fā)現(xiàn),目前國內尚無統(tǒng)一、規(guī)范的汽車銷售合同,各汽車經銷商所使用的合同格式、內容各異,其中不乏經營者利用合同格式條款免除自身責任等行為。
濟南一家汽車4S店在《車輛銷售合同》約定“因廠方供貨、運輸?shù)炔豢煽沽υ斐少u方無法按時交車,日期順延,以賣方通知為準,賣方不承擔違約責任”。當?shù)毓ど滩块T指出,銷售方顯然是自行擴大“不可抗力”的定義,把“廠方原因”“船務”“報關”“天氣”等生產經營風險轉嫁消費者。
西安市民張恪在當?shù)匾患颐麨楦5系钠?S店交了“定金”,準備購買一輛福特品牌汽車,但供貨商一直拖延不給提車,后為息事寧人,4S店向張恪退還了全部“定金”。律師指出,消費者取回“定金”其實也蒙受了損失,因為《合同法》中規(guī)定,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但這些法定賠償卻在合同中經常被“返還定金”替代。
江西省消協(xié)人士指出,近年來汽車投訴多集中在經銷商逾期不交車、扣押車輛合格證導致車輛無法上牌、強制消費等方面。而這些糾紛的隱患其實在消費者與經銷商簽訂“單方合同”“開口合同”“霸王合同”時就已埋下。
江西省工商局市場處處長劉章明指出,目前市場上絕大多數(shù)購車合同是由經銷商單方面制定的,往往傾向于經銷商的權益,消費者無權提出修改意見。
缺陷合同常見三大“貓膩”
工商部門依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指出,購車合同中的“貓膩”具體分為免除自身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和排除消費者權利三種情形,通常包括:
免除自身責任
“貓膩”條款:新車出現(xiàn)質量問題“只修不賠”。
點評:根據產品質量法規(guī)定,售出的產品有質量問題,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加重消費者責任
“貓膩”條款:交付車輛時雙方共同進行驗車,如有異議消費者應當提出,當場確認,否則視為交付的車輛符合要求。
點評:作為消費者,不可能都對汽車性能狀況非常了解。根據汽車“三包”規(guī)定,消費者需當面查驗的是“外觀、內飾等現(xiàn)場可查驗的質量狀況”,其余問題可在規(guī)定使用期限內視問題大小選擇不同的售后處理方式。
排除消費者權利
“貓膩”條款:消費者在接到經銷商到車通知后××時間內必須提車,否則視為自動放棄提車權。
點評:該條款侵犯了消費者對所購車輛的所有權。經營者可以提醒消費者前來提車,但如果消費者未能前來,也不能視為其放棄提車權。
“貓膩”條款:車輛注冊登記證要放在供方×個月以上,方可辦理車輛轉籍、過戶手續(xù)。
點評:該條款排除了消費者對所購車輛證書的處置權。業(yè)內人士透露,經銷商扣押消費者的車輛注冊登記證是為了把證件放在銀行進行抵押貸款,方便企業(yè)資金周轉。
“貓膩”條款:銷售方對本合同有最終解釋權。
點評:這一條很大程度上堵住了消費者維權的路,在出了問題后,給了銷售企業(yè)“閃轉騰挪”的極大空間。
江西豫章律師事務所律師戰(zhàn)贏認為,這些不平等的條款會讓消費者因“找不到對自己有利的條款”而放棄維權。但不平等條款本身就違反了現(xiàn)有法律法規(guī),應視作無效。
汽車銷售合同亟待戴上“緊箍咒”
專家認為,為避免汽車銷售合同成為經銷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工具,應以合同格式條款備案方式,給合同帶上“緊箍咒”。
專家指出,合同格式條款備案對汽車銷售企業(yè)有預先防范作用,可從源頭上避免“霸王條款”、權責不一的現(xiàn)象。在合同備案過程中,工商部門及相關行政主觀部門應充分履行監(jiān)管職責,矯正格式條款不平等關系,平衡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戰(zhàn)贏建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yè)協(xié)會應借鑒《商品房買賣合同示范文本》經驗,盡快制定汽車銷售合同示范文本。
“標準化合同有利于防范于未然,同時為解決糾紛提供重要依據?!睉?zhàn)贏說。
記者了解到,目前尚無全國統(tǒng)一的汽車銷售合同示范文本,僅上海、浙江、湖北的一些地方展開了地方探索。
江西省消協(xié)人士建議,合同規(guī)范需要社會的共同努力,消費者應提高法律意識,在購車時使用書面合同,詳細約定各種購車事項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并盡量做到“非備案合同不消費”。同時,經營者也要將合同備案作為自身改進服務水平的良好契機,做到“非備案合同不使用”,從而提高服務質量,獲得消費者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