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條件
本招標項目鄞州至寧海高速公路西延(新昌聯絡線)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擬采用經營性公路投資方式建設。受紹興市政府委托,特許經營實施方案已由紹興市交通運輸局審定。實施機構為紹興市公路與運輸管理中心,并為本項目招標人。項目已具備招標條件,現對該項目的投資人進行公開招標。
2、項目概況及招標范圍
2.1 項目概況
鄞州至寧海高速公路西延(新昌聯絡線)項目起點位于上三坑村北側大尖頭山區(qū)新昌-寧海交界處附近,順接鄞州至寧海高速,起點樁號K64+600。在寧波-紹興兩地交界處以隧道形式穿越后向西在規(guī)劃527國道南側布置,設置隧道穿越羅坑山森林公園,到達小將鎮(zhèn)設置小將樞紐銜接甬金衢上紹興段后路線轉向北,上跨規(guī)劃527國道后設置小將互通,至沙溪鎮(zhèn)董村附近設置互通,同時預留與省規(guī)劃甬金衢上樞紐設置條件(遠期),路線繼續(xù)向西北穿越山區(qū)到達新昌-嵊州交界向北,止于嵊州金庭鎮(zhèn)新合村接甬金高速改擴建工程(成功嶺隧道西側),終點樁號K94+255。
根據項目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的初步研究成果,項目主線全長約29.7km(其中新昌段長約28km,嵊州段長約1.7km),全線設樞紐互通立交2處(小將、新合),一般互通立交3處(巧英、小將、董村),橋梁總長約10.9km(含互通主線橋及分離橋),隧道總長約10.9km,橋隧占比73.3%。設互通匝道收費站3處,監(jiān)控分中心1處、養(yǎng)護工區(qū)1處,隧道管理站2處,交警、路政輔助用房1處。同步建設巧英互通連接線1.6km、小將互通連接1.95km。共計占用土地約174.89公頃,拆遷建筑物約5.72萬m2。
本項目按交通運輸部《公路工程技術標準》(JTGB01—2014)、《公路路線設計規(guī)范》(JTGD20—2017)中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根據本項目在公路網中的地位、功能及交通量預測結果,結合通行能力分析及服務水平評價結果,確定本項目主線全線采用雙向六車道高速公路標準,設計速度100km/h,路基寬度33.5m。
本工程推薦方案估算總投資約為95.91億元,其中建安費約為64.04億元。上述金額最終以經核準的項目申請報告確定的估算為準,估算總投資變化的風險由投資人承擔。
本項目目前已完成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查;最終項目概況由浙江省發(fā)改委行政許可核準內容為準。
2.2 招標范圍
2.2.1 本次招標范圍為鄞州至寧海高速公路西延(新昌聯絡線)的投資人。投標人中標后,作為投資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guī)、政策和特許權協議規(guī)定依法組建專為本項目提供服務的項目公司作為項目法人,并按要求分別注入相應資本金。由項目公司對項目的籌劃、項目審批、資金籌措、建設實施、運營管理、債務償還、資產管理和項目移交等全過程負責,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其中:資金籌措、債務償還等,中標人承擔連帶責任)。項目公司繼承投資人相應的權利和義務,并在特許權協議規(guī)定的特許經營期滿后(無論債務償還完畢與否),按照特許權協議的約定將公路、公路附屬設施及相關資料無償移交給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2.2.2 項目資本金不得低于總投資額的35%,其余通過融資方式解決。應采取有效措施確保項目資本金在工程建設期內按比例逐步到位。
2.2.3 特許經營期分為建設期(含施工期)和運營期(含收費期)兩個階段,建設期:指本項目特許權協議簽署之日起至項目交工日止;施工期指開工令簽發(fā)之日起至項目交工日止,施工期暫定36個月(最終以項目批復為準)。運營期:指項目交工日次日起至項目移交之日止;收費期指本項目自浙江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之日起至收費期限屆滿。本項目收費期最長不得超過25年即300個月,最終以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復為準。本項目收費起止時間根據省政府最終批復確定。
2.2.4 投資人成立項目公司后應依法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等服務和重要設備、材料供應等單位,并與中標人簽訂合同(若前期實施機構已完成上述招標內容的,項目公司應對實施機構的成果予以認可)。投資人不得承擔本項目的施工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