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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新能源汽車或不受限行限制給予便利交通
2015-08-10 
        長春晚報記者陳瓊

        

        近日,吉林省下發(fā)《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實施意見》。長春晚報記者了解到,吉林省將在公交車、出租車、物流用車及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企事業(yè)單位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在采取限行措施時,在條件允許范圍內,可對新能源汽車通行給予便利。

        今后,各市(州)將在公交車、出租車等城市客運以及環(huán)衛(wèi)、物流、公安巡邏等領域加大新能源汽車推廣力度,城市新增或更新車輛中的新能源汽車比例不低于30%。

        黨政機關和公共機構、企事業(yè)單位也要推廣使用新能源汽車。今明兩年,省直機關和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城市的政府機關、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不低于當年配備更新車輛總量的30%,并逐年擴大應用規(guī)模。企事業(yè)單位通過采取租賃和完善充電設施等措施,鼓勵本單位職工購買使用新能源汽車。

        在緩解交通擁堵采取或將要采取機動車限購、限行措施時,在條件允許范圍內,可對新能源汽車實行差異化管理,對新能源汽車通行給予便利。在機動車行駛證上標注新能源汽車類型,便于執(zhí)法管理中有效識別區(q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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