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辦法
2014-09-09 
  【頒布單位】省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19951005

   【實施日期】19951005

   【內容分類】交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路政管理,保證公路安全暢通,促進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等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國道、省道、縣道、鄉(xiāng)道的路政管理。

   專用公路由建設單位參照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破壞。

   第四條 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綜合治理、預防為主、依法治路”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監(jiān)督、檢查。公安、土地、城建、環(huán)保、水利、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應依照各自職責,協(xié)同公路管理機構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有遵守公路管理法規(guī),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義務;有檢舉、揭發(fā)違章侵占、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行為的權利。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七條 各級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是本行政區(qū)域內公路管理的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公路管理機構具體負責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機構路政管理的職權是:

  ?。ㄒ唬┬麄髫瀼毓仿氛芾淼姆?、法規(guī)和規(guī)章;

  ?。ǘ┕芾砗捅Wo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

  ?。ㄈ嵤┕仿氛膊椋婪ㄖ浦?、查處各種違章利用、侵占、污染、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

   (四)按照公路建設規(guī)劃要求,對公路兩側實施建筑控制線;

  ?。ㄎ澹┚S護公路渡口、收費站(點)區(qū)和公路養(yǎng)護、施工作業(yè)現(xiàn)場的正常秩序;

  ?。彶樵鲈O交叉道口和從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設施的建筑事宜;

   (七)參與新建、改建公路工程驗收,負責辦理其交接手續(xù);

   (八)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第八條 專職公路路政管理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統(tǒng)一著裝,佩帶胸徽,并持有路政管理證件及指揮旗(燈)。

   公路管理機構可以根據(jù)需要聘用兼職路政管理員。兼職路政管理員須佩戴和持有由省交通廳統(tǒng)一制發(fā)的袖標和“兼職公路路政員證”。

   公路路政巡查車須裝有公路路徽標志并標明“公路路政管理”字樣。經(jīng)省公安機關批準,可在路政巡查車上安裝紅色警燈和警報器。

   第三章 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保護

   第九條 公路、公路用地及其附屬設施按照分級管理的權限,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勘查、登記造冊,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認權屬,建檔保存。

   第十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確定公路兩側邊溝外緣各不少于1米的土地為公路用地,并按下列規(guī)定確定公路兩側建筑控制區(qū)(建筑控制區(qū)邊緣線稱建筑紅線):從公路兩側邊溝(或坡腳護坡道、截水溝,下同)起,國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縣道不少于10米、鄉(xiāng)道不少于5米,公路彎道內側及平交道口附近按行車視距或改作立體交叉的需要適當增加控制區(qū)的寬度。

   公路管理機構應在確定的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公路用地邊緣設置界樁。

   第十一條 在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內,嚴禁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修建臨時性建筑的,須經(jīng)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后,報有關部門審批。因公路建設、拓寬改造等需要拆除臨時性建筑時,應無條件拆除,不予補償。

   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內已有建筑設施,一律不得在原地擴建、改建、重建,并由公路路政管理機構會同有關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逐步拆除遷移。

   第十二條 穿過城鎮(zhèn)的公路路段,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養(yǎng)護和管理的,其兩側建筑紅線必須按本辦法規(guī)定控制;由城建部門負責養(yǎng)護和管理的,其兩側建筑紅線由城建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負責控制。

   第十三條 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棚屋、攤點、維修及其他類似臨時設施;

  ?。ǘ┐驁鰰窦Z,堆放物料,傾倒垃圾與渣土,放養(yǎng)牲畜,積肥、制坯和種植作物;

  ?。ㄈ┩诰?、采礦、取土、引水、灌溉和排放污水;

  ?。ㄋ模┸囕d貨物觸地行駛損壞公路路面或遺漏、拋撒物體污染公路路面;

  ?。ㄎ澹┢渌`章利用、侵占、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行為。

   第十四條 在大型公路橋梁、公路渡口上下游各200米范圍內,不得采挖沙石、傾倒垃圾、進行爆破作業(yè)等妨礙橋梁、渡口安全暢通的行為;因特殊情況需修筑堤壩、壓縮或擴寬河床的,必須報經(jīng)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同意。

   在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外100米范圍內不得任意取土、采石、伐木、刷坡、燒窯、爆破等妨礙隧道安全暢通的行為。

   第十五條 新建集鎮(zhèn)、開發(fā)區(qū)應在公路的一側進行。穿過集鎮(zhèn)的公路,應加強集市管理,不得影響交通;已繞過集鎮(zhèn)的公路,不得再夾道形成新的集鎮(zhèn)。

   第十六條 興建建設工程,需挖掘公路或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建設單位須征得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車輛通行的,還須征得所在市、縣公安交通管理機關的同意。工程完成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原有技術標準,或經(jīng)協(xié)商按照規(guī)劃標準修復或改建公路。

   第十七條 修建跨越公路的橋梁、渡槽、管線等設施,須考慮公路的遠景發(fā)展規(guī)劃,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并征得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經(jīng)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十八條 在公路上增設平交道口,須報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

   設置平交道口,占用、利用公路、公路用地的,道口建設方應承擔公路、公路用地占用費。

   第十九條 在公路上施工作業(yè),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措施維持交通;影響車輛通行時,應在作業(yè)處或施工路段兩端設置明顯的施工標志;需中斷交通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會同公路管理機構共同發(fā)布通告。

   第二十條 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隧道、渡船限載、限高、限寬、限長標準的車輛不得通行。確須通行的,應采取相應的技術保護措施,并經(jīng)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效能管理機關批準。

   公路管理機構為保障超限車輛通行需要采取技術保護措施或修復損壞部分的費用,由超限運輸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 履帶車、鐵輪車以及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運輸機具,不得在鋪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駛;特殊情況確須通行的,應經(jīng)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采取有效的技術保護措施。對公路路面造成損壞的,應予以賠償。

   第二十二條 機動車輛不得任意在公路上試車、試剎車。確須試車、試剎車的,應事先到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辦理批準手續(xù),并按規(guī)定繳納公路損失賠償費。試車車輛應懸掛公安交通管理機關核發(fā)的試車號牌,并在設有試車標志的公路路段試車。

   第二十三條 通過公路渡口的車輛和人員,必須遵守渡口管理規(guī)定,服從渡口管理人員的指揮。

   第二十四條 在公路兩側設置廠名牌、店名牌、龍門架、宣傳牌等,不得妨礙公路暢通和交通安全,并報經(jīng)所在地縣級以上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由公路管理機構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制作標準。

   公路管理機構應當會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加強對公路廣告的規(guī)范化管理,合理開發(fā)公路廣告資源。

   第二十五條 公路樹木誰植誰有,合植分成;確需砍伐更新的,國道、省道須經(jīng)省公路管理機構批準,縣道、鄉(xiāng)道須經(jīng)行署、市公路管理機構批準,并發(fā)給采伐許可證。采伐后須及時按照要求栽植。

   禁止利用行道樹架設電線、懸掛招牌及廣告牌、拉鋼筋、拴牲畜或進行其他損害行道樹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嚴禁涂改、移動和損壞公路標志、標線、測樁、界碑、護欄等公路設施。

   第二十七條 需報廢的公路、公路用地,經(jīng)省公路管理機構審核批準后,由所在市、縣土地主管部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收回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八條 公安交通管理機關在處理交通事故時,對涉及損壞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的,應及時通知公路管理機構參加處理。

   第四章 獎勵與處罰

   第二十九條 對愛護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和檢舉、協(xié)同查處破壞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的違法、違章行為的有功人員,公路管理機構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造成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可以以損失賠償費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補辦手續(xù);造成公路、公路設施設施損壞的,責令賠償損失,并可處以損失賠償費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可處損失賠償費20%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公路渡口管理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損害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又拒不接受查處的車輛,公路管理機構有權責令其停止行駛;情節(jié)嚴重的,可暫扣車輛或道路運輸證,并簽發(fā)由省交通廳統(tǒng)一印制的暫扣憑證。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拒絕、阻礙公路路政管理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予以處罰;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公路路政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施處罰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經(jīng)濟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交通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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