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注冊管理辦法
2014-09-09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guī)范船員注冊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船員注冊以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船員注冊,是指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申請人的申請,經依法審查,對符合船員注冊條件的予以登記,簽發(fā)船員服務簿,準許申請人從事船員職業(yè)的行為。

   第三條交通運輸部主管全國船員注冊管理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負責統一實施全國船員注冊管理工作。

   負責管理中央管轄水域的海事管理機構和負責管理其他水域的地方海事管理機構(以下統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各自職責具體負責船員注冊以及相關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員注冊的申請和受理

   第四條船員注冊申請可以向任何海事管理機構提出。

   船員注冊申請可以由申請人本人提出,也可以由船員服務機構、船員用人單位代為提出。

   第五條申請船員注冊,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隄M18周歲(在船實習、見習人員年滿16周歲)但不超過60周歲;

   (二)符合船員健康要求;

  ?。ㄈ┙涍^海船船員、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考試合格。

   申請注冊國際航行船舶船員的,還應當通過海事管理機構組織的船員專業(yè)外語考試。

   第六條申請船員注冊,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員注冊申請;

   (二)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三)船員體格檢查表;

  ?。ㄋ模┙谥边呎?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

  ?。ㄎ澹┖4瑔T、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復印件。

   申請注冊國際航線船舶船員的,還應當提交船員專業(yè)外語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申請人在提交居民身份證、海船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明、內河船舶船員基本安全培訓合格證明以及船員專業(yè)外語考試合格證明等復印件時,應當同時向海事管理機構出示原件。

   第七條船員注冊的申請和受理工作應當按照《交通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guī)定》的有關要求辦理。

   第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船員注冊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注冊或者不予注冊的決定。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給予船員注冊,并簽發(fā)船員服務簿。對不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應當退回申請材料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九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對船員賦予唯一的注冊編號。

   業(yè)經注冊的船員不得重復申請船員注冊。

   第三章船員注冊的變更和注銷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員應當在6個月內向管理本人注冊檔案的海事管理機構申請辦理船員注冊變更手續(xù):

  ?。ㄒ唬┐瑔T服務簿中記載的事項發(fā)生變化;

   (二)相貌發(fā)生顯著變化。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將變更情況在船員服務簿中作相應記載或者換發(fā)新船員服務簿。

   第十一條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注銷船員注冊,并予以公告:

  ?。ㄒ唬┧劳龌蛘弑恍媸й櫟?;

  ?。ǘ﹩适袷滦袨槟芰Φ?;

  ?。ㄈ┮婪ū坏蹁N船員服務簿的;

  ?。ㄋ模┍救松暾堊N注冊的。

   船員在勞動合同期間發(fā)生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船員服務機構或者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向海事管理機構報告,并提交相關證明材料,由海事管理機構核實后依法予以注銷。

   海事管理機構吊銷船員服務簿的決定,應當向管理該船員注冊檔案的海事管理機構通報。

   第十二條申請人被依法吊銷船員服務簿的,自被吊銷之日起5年內不予重新注冊。

   第四章船員服務簿管理

   第十三條船員服務簿是船員的職業(yè)身份證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冒用、出租、出借、偽造、變造或者買賣。

   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應當攜帶船員服務簿。

   第十四條船員服務簿應當載明船員的姓名、性別、國籍、出生日期、住所、聯系人、聯系方式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在船員服務簿中記載船員的安全記錄、累計記分情況和違法情況。

   第十五條船員上船任職后和離船解職前,應當主動將船員服務簿提交船長辦理船員任職、解職簽注。

   船長應當為本船船員辦理船員任職、解職簽注,并在船員服務簿中及時、如實記載其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

   船長的任職簽注由離任船長負責簽注,船長的解職簽注由接任船長負責簽注。

   因船舶新投入運行、報廢等特殊情況無離任或者接任船長時,船長的任職、解職,在境內由船舶靠泊地海事管理機構簽注;在境外由船長本人簽注。

   第十六條船員服務簿記載頁滿或者損壞的,應當到管理本人注冊檔案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換發(fā)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瑔T服務簿換發(fā)申請;

   (二)近期直邊正面5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

  ?。ㄈ┯涊d頁滿或者損壞的船員服務簿。

   第十七條船員服務簿遺失的,應當到管理本人注冊檔案的海事管理機構辦理補發(fā)事宜,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船員服務簿補發(fā)申請;

  ?。ǘ┫鄳C明文件;

  ?。ㄈ┙谥边呎?厘米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張。

   第五章監(jiān)督檢查

   第十八條海事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船員注冊數據庫和設立船員注冊記錄簿,記載船員的基本信息。

   第十九條船員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船員檔案,記錄船員的個人基本資料、服務資歷、培訓紀錄、安全紀錄、健康狀況、任解職情況等信息,保持記錄內容的真實、連續(xù)和完整,并定期向海事管理機構報送船員任職、解職情況。

   第二十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核查:

   (一)持有并攜帶船員服務簿;

  ?。ǘ┐瑔T服務簿的真實性和符合性;

  ?。ㄈ┐L為在船船員進行簽注的情況。

   第二十一條海事管理機構對船員服務機構和船員用人單位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應當對下列情況進行核查:

   (一)船員檔案的建立情況;

  ?。ǘ┒ㄆ谙蚝J鹿芾頇C構報送船員任職、解職情況。

   第二十二條海事管理機構實施監(jiān)督檢查,可以詢問當事人,向有關單位、船舶或者個人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有關單位、船舶或者個人應當配合。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保守被調查單位、船舶或者個人的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進行注冊并取得船員服務簿的,由海事管理機構吊銷船員服務簿,并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偽造、變造或者買賣船員服務簿的,由海事管理機構收繳船員服務簿,并對違法個人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違法單位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還應當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船員服務簿記載的事項發(fā)生變更,船員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未進行船員注冊而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其離崗。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船員服務簿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船長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及時、如實記載船員服務資歷和任職表現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并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船員用人單位招用未經注冊的人員上船工作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海事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一)違反規(guī)定給予船員注冊或者簽發(fā)船員服務簿;

  ?。ǘ┎灰婪男斜O(jiān)督檢查職責;

  ?。ㄈ┎灰婪▽嵤┬姓娭苹蛘咝姓幜P;

  ?。ㄋ模E用職權、玩忽職守的其他行為。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船員服務簿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統一印制。

   第三十二條船員體格檢查按照交通運輸部制定的船員體檢標準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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