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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工程建設項目電子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行業(yè)主管部門征求意見匯總
2021-01-08 來源:杭州市建委 

  

反饋單位

 

  

序號

 

  

反饋內容

 

  

是否采納

 

  

是否采納

 

   原因

  

市交通局

 

  

1

 

  

建議將“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及“第二十四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工程建設項目,進入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不適用于本辦法”,兩條合并并修改為: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工程建設項目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進入浙江省公共資源交易平臺招標的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除外)適用本辦法。

 

  

采納

 

  

 
2

 

  

建議將“第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配套的電子招標和投標制作工具軟件(以下簡稱制作工具)應采用市場化方式或其他方式(請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明確具體方式),由具備軟件開發(fā)和服務能力的企業(yè)開發(fā)和提供服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修改為:第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配套的電子招標和投標制作工具軟件(以下簡稱制作工具)應采用市場化方式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由具備軟件開發(fā)和服務能力的企業(yè)開發(fā)和提供服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采納

 

  

 
3

 

  

建議將“第八條 潛在投標人可自行選用符合規(guī)定技術和數據接口標準的制作工具”,修改為“潛在投標人可自行選用符合規(guī)定技術和數據接口標準的制作工具軟件”。

 

  

采納

 

  

 
4

 

  

建議將“第九條 …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撤回投標文件”,修改為“投標截止時間前未完成投標文件傳輸的,視為未提交或撤回投標文件”。

 

  

采納

 

  

 
5

 

  

建議將“第十一條 …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解密或導入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修改為“招標人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投標文件解密或導入失敗的補救方案,投標文件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作出響應”。

 

  

采納

 

  

 
6

 

  

建議將“第十三條 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可以通過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系統向中標人發(fā)出有電子簽名的中標通知書…”,修改為“招標人確定中標人后,應通過招標投標行政監(jiān)督系統向中標人發(fā)出有電子簽名的中標通知書…”

 

  

采納

 

  

 
7

 

  

建議將“第十七條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和相關開發(fā)運營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修改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的相關開發(fā)運營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

 

  

采納

 

  

本款主要強化開標前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的開發(fā)運營機構,應履行信息保密要求。

 

  

8

 

  

建議將“第二十二條 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依法監(jiān)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發(fā)出的行政監(jiān)督指令…”,修改為“行業(yè)主管部門、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依法監(jiān)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發(fā)出的行政監(jiān)督指令…”。

 

  

采納

 

  

 
市審管辦

 

  

9

 

  

建議將“第七條 電子招標文件應當標準化、格式化,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杭州市相關標準文本的要求”,修改為“第七條 電子招標文件應當標準化、格式化,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杭州市相關標準文本的要求。招標人需保證上傳的招標文件不危害系統正常運行。”

 

  

采納

 

  

 
10

 

  

建議將“第十條 電子招標投標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開標時間進行……”,修改為“第十條 電子招標投標項目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開標時間進行……。”

 

  

采納

 

  

 
11

 

  

建議將“第十四條 開標時,如出現系統故障、網絡中斷導致電子開標活動無法進行的,應暫時中斷開標程序,待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后,再繼續(xù)履行開標程序。問題無法及時解決的,經監(jiān)管機構同意后,招標人可選擇延期開標或重新招標,所有投標文件撤回”,修改為“第十四條 開評標時,如出現系統故障、網絡中斷導致電子開評標活動無法進行的,應暫時中斷開評標程序,待問題得到有效解決后,再繼續(xù)履行開評標程序。問題無法及時解決的,經監(jiān)管機構同意后,招標人可選擇延期開評標或重新招標,所有投標文件撤回。”

 

  

采納

 

  

 
12

 

  

建議將“第十七條 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和相關開發(fā)運營機構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修改為“第十七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的名稱、數量、投標文件內容或者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以及其他可能影響公平競爭的招標投標信息”。

 

  

采納

 

  

與第十六條合并

 

  

13

 

  

建議將“第十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及相關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修改為“第十九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相關主體應當自覺接受行業(yè)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

 

  

采納

 

  

 
14

 

  

建議將“第二十二條 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依法監(jiān)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發(fā)出的行政監(jiān)督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以及相關開發(fā)運營機構應當執(zhí)行并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修改為“第二十二條 招標投標監(jiān)管機構依法監(jiān)督檢查招標投標活動或者處理投訴時發(fā)出的行政監(jiān)督指令,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電子招標投標交易系統以及相關開發(fā)運營機構應當執(zhí)行并如實提供相關信息,協助調查處理。”

 

  

采納

 

  

 
市林水局

 

  

15

 

  

建議將“第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配套的電子招標和投標制作工具軟件(以下簡稱制作工具)應采用市場化方式或其他方式(請各行業(yè)主管部門明確具體方式),由具備軟件開發(fā)和服務能力的企業(yè)開發(fā)和提供服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修改為“第四條 電子招標投標活動配套的電子招標和投標制作工具軟件(以下簡稱制作工具)應采用市場化方式,由具備軟件開發(fā)和服務能力的企業(yè)開發(fā)和提供服務,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采納

 

  

認為政府購買服務(通過競爭),也是屬于市場化方式的一種。

 

  

市園文局

 

  

16

 

  

無意見

 

  

   
合計

 

  

  本次向4家行業(yè)主管部門和綜合監(jiān)管部門書面征求意見,共收到意見15條,其中采納1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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