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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調整《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2020-10-16  

  國務院關于同意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批復

  國函〔2020〕140號

  浙江省人民政府、司法部:

  你們關于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有關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請示收悉。現(xiàn)批復如下:

  一、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yōu)化營商環(huán)境,同意自即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在浙江省暫時調整實施《婚姻登記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4部行政法規(guī)的有關規(guī)定(目錄附后)。

  二、國務院有關部門、浙江省人民政府要根據上述調整,及時對本部門、本省制定的規(guī)章和規(guī)范性文件作相應調整,建立與改革要求相適應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

  三、國務院將根據浙江省改革實施情況,適時對本批復的內容進行調整。

  國務院

  2020年9月25日

  

2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一條第二款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第三十三條第二款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批準的,不得使用。

  

暫時調整實施相關內容,允許浙江省對施工圖設計文件實行分類管理,經評估的低風險項目可不進行施工圖審查。

 

   調整后,浙江省要通過開展執(zhí)法檢查、監(jiān)督指導設計單位完善內部質量控制體系并落實建設工程設計質量主體責任、強化建設單位工程質量首要責任、完善建設工程全過程圖紙數(shù)字化管理系統(tǒng)等措施加強事中事后監(jiān)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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