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前 |
修改后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
修改為“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其施工招標投標活動,適用本辦法。”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jù)實際情況,規(guī)定本地區(qū)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guī)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范圍。 |
刪去 |
有與工程規(guī)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jīng)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guī)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yè)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代理機構代理施工招標。 |
刪去“具有相應資格的” |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jù)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xiàn)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
刪去“(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 |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xié)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刪去“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
刪去“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
刪去“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fā)施工許可證”。 |
此外,對相關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