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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融資的操作技巧
2017-12-28 
        以BOT這種方式進行項目融資有時被認為是在推行私營化,但這種看法是有失偏頗的。因為除非項目的特許經營期基本上接近于其壽命,否則項目最終還是要歸還給相應的政府機構并由它占有并運營一段時間的。因此,我們不妨把BOT看作是政府把一個公用事業(yè)項目的開發(fā)和經營權暫時移交給了私營企業(yè)或私營機構。換句話說,在BOT這種形式中項目任何一方對項目的所有權都是階段性的。對政府來說,以BOT方式融資的優(yōu)越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國家具有重要戰(zhàn)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其次,把私營企業(yè)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另外,對于發(fā)展中國家來說,吸引外國投資并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對于那些具有很強社會性的項目——如交通或能源項目,BOT是一種非常理想的融資方式。在這種融資方式中,通常是由項目東道國政府或它的某一機構與項目發(fā)起方或項目公司簽署協(xié)議,把項目建設及運營的特許經營權移交給后者。但并不是所有的BOT都需要政府親自出面。中國的沙角B電站是以BOT方式進行的一個項目,這個項目的特許權就是通過一家有政府背景的中國企業(yè)和在香港注冊的合資公司之間的合作協(xié)議授予的。最后,如果項目專設公司是完全為了從政府那里拿到項目而設立的,而它又要承擔相當的法律義務,那么政府就希望項目發(fā)起方對專設公司給予一定的擔保和支持。站在政府的角度看,在運用BOT方式時項目經營公司必須確保以下事項:(1)在整個特許經營期內提供足夠的服務;(2)達到有關的安全和環(huán)保標準;(3)對消費者和用戶的收費是合理的;(4)經常對機器和設備進行維修、保養(yǎng),使它們能夠正常工作并達到必要的安全要求。同樣,項目發(fā)起方也希望政府能在某些情況下對項目給予照顧和扶持,譬如為項目提供必要的配套設施(公路、電力等)或保證項目的換匯需求等。它們也會盡可能地得到政府的某種許諾,保證政府方面不會做出違背協(xié)議或其它對項目不利的事。在BOT中,貸款銀行同樣是項目融資這臺大戲的主角之一。特許協(xié)議對項目風險的分配起很大作用,政府和項目公司在就此協(xié)議進行協(xié)商時應該充分考慮到貸款銀行對協(xié)議可能作出的反應。由于在BOT中東道國政府一般不直接同貸款銀行發(fā)生聯(lián)系,但它們雙方又有著各自不同的利益,因此項目發(fā)起方應該充分考慮到它們之間的矛盾,做好它們的協(xié)調、溝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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