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高速高管“拍檔”被控貪腐過億:開十余公司掩護資金騰挪
2016-11-08
(原標題:湖南高速高管“拍檔”被控貪腐過億:開十余公司掩護資金騰挪)
“我錯誤地把自己定義為商人,造成公私不分,合法違法違紀不分,我誠懇接受法律制裁?!北桓嫦系呐硎镌诙徸詈箨愂鲋?,如此反省,“我上繳了一個多億的錢款,沒有揮霍和浪費,希望法庭能給我一個悔過自新的機會?!?br />
湖南高院二審開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原副總經(jīng)理彭曙、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原總經(jīng)理胡浩龍貪腐案。
11月2日,湖南高院二審開庭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資集團原副總經(jīng)理彭曙、湖南省高廣投資公司原總經(jīng)理胡浩龍貪腐案。法庭經(jīng)11個小時的庭審,宣布擇期宣判。
此前,婁底中院一審認定彭曙、胡浩龍受賄金額分別達1.88億、1.7億元,以受賄罪、貪污罪、泄露內幕信息罪等,數(shù)罪并罰,判處兩人死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一審判決書顯示,婁底市人民檢察院扣押彭曙、胡浩龍共有贓款1.64億元,分別扣押彭、胡兩人贓款1957萬、1646萬元,分別扣押同案另兩名被告人張暉、彭江林贓款1200萬、565萬元。
兩個級別不高的國企高管,如何在不到10年的時間內,將億萬錢財攬入懷中?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一審判決書和旁聽二審庭審發(fā)現(xiàn),這起億元貪腐案的一大特點是,彭曙、胡浩龍二人一方面擔任國企負責人,一方面私下設立、控制十數(shù)家公司,在為他人牟利的同時,其私人公司進賬獲利,權力尋租被發(fā)揮到極致。
澎湃新聞從二審庭審中獲悉,彭、胡二人對一審判決認定的大部分貪腐事實予以否認,并辯稱部分系入股、拆借等民事經(jīng)濟活動,沒有觸犯刑法。而湖南省檢察院的出庭檢察員當庭建議: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貪腐“二人轉”:受賄金額平分
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開發(fā)總公司(以下簡稱高速總公司),是全民所有制企業(yè),與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是“一套班子、兩塊牌子、合署辦公”,歸口湖南省交通廳管理。
證據(jù)材料顯示,2001年起,高速總公司陸續(xù)成立了湖南省高速公路廣告裝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裝)。后高廣裝兩次更名,變?yōu)楹鲜「邚V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投)。高廣投投資成立了湖南高廣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房)和湖南省醴茶高速公路建設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醴茶公司)。這些公司均系全資國有企業(yè)。
2002年1月至2010年12月這近10年間,彭曙、胡浩龍二人主要利用擔任高廣投、高廣房、醴茶公司這三家公司的董事長、總經(jīng)理、經(jīng)理、副經(jīng)理等職務,謀取個人私利。婁底中院一審稱,彭曙、胡浩龍兩人“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jié)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
作為國企負責人,其權力的價值驚人——一審判決書認定的多筆受賄事實顯示,在為他人謀得利潤的同時,彭、胡二人與工程的承包者商定三人平分利潤,最多時兩人可以拿走商定利潤的74%。而在多個受賄認定中,兩人生動地“演繹”了貪腐的“二人轉”與“哥倆好”,行賄者將錢送給彭、胡其中一人,然后兩人平分。
早在2002年,高廣裝公司在受讓新世紀山莊公司的248畝土地時,由于答應對方土地轉讓款分兩份合同簽訂而達到避稅目的,彭、胡二人收到200萬元好處費。
2004年、2005年,在高廣房開發(fā)的新時代文化園項目中,商人王欽弘在承攬鐵藝工程、樁基工程時,向彭、胡二人承諾利潤由其三人平分。事后鐵藝工程結算812萬元,王欽弘獲利約300萬元,送彭、胡二人200萬元;樁基工程合同金額281萬元,實際結算534萬元,王欽弘送彭、胡二人200萬元。
2005年,新時代文化園項目安裝供暖和熱水設備時,商人王祁生借用資質,通過圍標獲得工程,工程中標總價為1978萬元,最后審定金額為4000余萬元,獲利600萬元,事后,王祁生將307萬元匯至彭、胡指定賬戶。
被控單筆收億元:投資還是受賄
彭曙、胡浩龍案被一審認定最大的一筆受賄,達9736萬元。對于這筆近億資金的定性,是投資還是受賄,辯方與檢方的觀點在二審法庭上繼續(xù)交鋒。
一審判決書查明,信遠智邦集團由信遠和智邦兩家公司出資成立,擁有長沙苗圃702畝土地的開發(fā)使用權。2007年6月3日,高廣投、高廣房以4.2億購買了信遠智邦集團。同年11月26日,智邦公司訂立合同,以原價1.68億元回購40%股份,但后來僅支付1500萬元定金,余款由智邦公司根據(jù)項目拆遷進度承付。2009年,湖南省高管局又以3.97億元收購智邦公司此前回購的股份,并免除智邦公司所欠股權款等應支付的利息。至此,智邦公司通過股權轉讓獲利2.2億余元。
一審判決認定,智邦公司法定代表人陳平為感謝彭曙、胡浩龍,將利潤的一半約1億元作為好處費送給兩人。2009年3、4月間,彭、胡二人以成立湖南省濰邦實業(yè)有限公司為由,以出資入股的名義,從陳平的智邦集團拿走4900萬元;隨后又以借款名義,向陳平要3800萬元,為掩蓋受賄事實,還支付了63萬元利息。
在覺得仍不夠“安全、隱秘”的情況下,上述全部資金又原路返回,改由陳平的美世界房地產(chǎn)公司,以1.3億元收購了彭曙、胡浩龍控制的尚達公司在美世界投資公司所持30%股權。而尚達公司在2007年8月僅以3000萬元獲得美世界投資公司30%的股份。此次收購,對于尚達公司來說,正好有1個億的利潤。
一審認定,彭、胡控制的公司和陳平的公司間隨后又經(jīng)過了多次往來,經(jīng)反復走帳以及財務處理,最終彭、胡二人實際收取好處費9736萬元。
二審庭審中,彭曙、胡浩龍均稱這不是受賄,而是他們與陳平公司之間正常的投資、拆借等經(jīng)濟往來。胡浩龍說:“做出股權回購,是高管局的決定。股權回購價從1.68億漲到3.97億,是合理的市場行為,不是我們的職務行為?!迸硎镎f:“長沙苗圃那塊地就在瀏陽河邊上,增值潛力不是幾個億的概念,是幾十個億的概念。如果沒有陳平,高廣投就拿不下這塊地。后來陳平還對我們有很大意見,說和高廣投合作,他損失了幾個億?!?br />
胡浩龍的辯護人鄧祥瑞律師認為:“陳平不具有向彭、胡二人行賄的現(xiàn)實理由和客觀可能性;陳平的智邦公司對濰邦公司的入股是真實投資,彭、胡后來的借款是正常的資金拆借;尚達公司入股美世界公司,以及陳平公司收購尚達公司的股份是真實合法的股權交易?!?br />
而出庭檢察員則堅持原一審指控的觀點,認為這近億資金的輾轉騰挪系彭、胡二人以“借款”、“投資款”的形式掩蓋受賄犯罪的實質,應以受賄罪論處。
國企老總的私利:設關聯(lián)公司“收錢”
澎湃新聞梳理一審判決書發(fā)現(xiàn),彭、胡二人的尚達公司、濰邦公司,不止一次出現(xiàn)在多個被認定的受賄行為中。實際上,彭曙、胡浩龍設立、控制、入股的公司多達十數(shù)家,這些公司在其受賄期間,入賬頗豐。
一審判決書稱,在高廣裝公司承接廣告塔業(yè)務的蘇鋼華,出資成立銀鷹鋼結構公司,讓彭、胡占干股。高廣裝的廣告塔業(yè)務分割成若干小工程,定向發(fā)包給銀鷹鋼公司。2005年至2008年,彭、胡控制的湖南三才廣電信息有限公司、北京尚達投資有限公司(簡稱為尚達公司)、湖南瀚麒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等需要資金,彭、胡分4次從銀鷹鋼公司借款610萬元,到2009年12月,彭、胡共計歸還181萬元,尚余429萬元,年底,蘇鋼華提出不用歸還,用于沖抵近三年的好處費。此筆彭、胡被認定共受賄724萬元。但二審中,辯護人辯稱,彭、胡均有親朋在銀鷹鋼公司任職,二人參與了公司管理,不能算受賄。
2006年,煌羚文化公司股東鐘大興為續(xù)租長株潭公路沿線的廣告位,讓彭、胡二人控制的尚達公司,到煌羚公司入干股。2007年、2008年,尚達公司收到匯款40萬元。2010年,彭、胡控制的湖南湘和投資有限公司,收到100萬元。
據(jù)一審判決書,另一筆高達2820萬元的受賄,也是通過公司投資作“掩護”。
2005年,高廣投投資1億元建設湘潭縣海棠路,縣政府置換1000畝商住地塊給高廣投作回報。湘潭開發(fā)商胡邁鴻提出承攬海棠路項目,并由他負責溢價處理湘潭置換土地,所得收益與彭、胡平分,二人同意。2009年,胡邁鴻通過承攬工程和溢價出讓土地共獲利5000余萬元。
而早在2005年底,由胡邁鴻出資2820萬,加上彭、胡,三人合計籌資4000萬元,通過彭、胡控制的北京千般鴻泰投資有限公司,收購時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事后因故收購失敗。2006年2月,時代科技公司陸續(xù)退還千般鴻泰公司所支付的款項及利息。同年6月,胡邁鴻告知彭、胡,他的2820萬元作為好處費送給兩人,兩人表示同意。
二審庭審中,辯護人表示,由于千般鴻泰公司與胡邁鴻公司之間簽訂了委托投資協(xié)議,以及有退款770萬元的事實,不能構成受賄。
澎湃新聞注意到,這家千般鴻泰公司在一審判決書中一筆1550萬元的受賄中,也是關聯(lián)公司。
2006年,高廣房要開發(fā)金色比華利小區(qū)14畝土地。2007年2月,彭、胡以及彭江林商定,由彭、胡控制的千般鴻泰公司、彭江林控制的湖南雷賽特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共同出資1378萬元,注冊成立湖南高廣達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高廣達),參與該宗土地的公開拍賣,通過轉讓項目獲取好處。事后,高廣達果然順利摘牌,2000余萬元項目轉讓款打到了彭江林所有的公司和高廣達公司賬上。一審判決認定,彭、胡、彭江林三人此次共同受賄1550萬元。
“錯誤地把自己定義為商人”
澎湃新聞注意到,在二審最后陳述時,彭曙說,“自己信仰缺失,修為出了問題。2000年調任高速公路集團以來,原本信心蠻足,以借款50萬起家創(chuàng)辦高廣裝公司,到現(xiàn)在公司擁有過億資產(chǎn)。薪酬、收入不對稱,就有了和別人投資辦公司的想法……國企靠市場運作,但擁有行政資源。我錯誤地把自己定義為商人,造成公私不分,合法違法違紀不分,我誠懇接受法律制裁。我上繳了一個多億的錢款,沒有揮霍和浪費,希望法庭能給我一個毀過自新的機會?!?br />
審判長最后總結,對于一審判決書上的15筆貪腐事實,彭曙對其中9筆受賄、胡浩龍對其中8筆受賄有異議,兩人對其3500萬元的貪污事實亦有異議。
澎湃新聞注意到,庭審中,在提出對一審判決書有異議的問題時,彭曙針對其中4筆受賄提出,那是湖南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局長馮偉林、湖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陳明憲等領導打招呼的結果,為他人謀利,并非他個人意圖。
中國紀檢監(jiān)察報2014年11的報道曾披露,要想拿到工程,必須要有領導打招呼,這在湖南省高速公路建設中不是“潛規(guī)則”,幾乎成為“顯規(guī)則”。陳明憲、馮偉林及湖南省交通廳原副廳長鄒和平、李曉希,以及一些手握權力的處長和項目經(jīng)理們,都想方設法插手高速公路建設項目,把工程當成“唐僧肉”,利用一切機會從中分“一杯羹”。由于陳明憲、馮偉林、鄒和平、李曉希等人紛紛插手高速公路建設,常常出現(xiàn)同一個工程項目幾個人都打招呼的情況,甚至鬧出因分配不均領導之間互相告狀的鬧劇。
此次二審的法庭上,彭曙的辯護人提出,彭曙此前曾舉報馮偉林、鄒和平兩名廳級干部,兩人均已判無期徒刑,但沒有認定彭曙立功。
檢察員當庭回應稱,經(jīng)查證,彭曙舉報的馮偉林老婆易杏玲受賄5萬歐元,經(jīng)查證是收受他人1萬美元和10萬澳元。馮偉林的落馬實際是多條線索檢舉出來的。檢察員傾向不認為是重大立功,是否構成一般立功,由法院決定;對于彭曙舉報的鄒和平等兩人的線索,與實際情況不符。
檢察員最后發(fā)表檢察建議稱,一審判決定罪正確、量刑適當,請求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辯護人認為,胡、彭行為不是應當判處死刑的情形,《刑九》實施后,量刑上應該從舊兼從輕,希望二審法院能依法量處有期徒刑。(原標題:湖南高速高管“拍檔”被控貪腐過億:開十余公司掩護資金騰挪)
本文來源:澎湃新聞網(wǎ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