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法規(guī)能否引入“不良示范罪”?
2016-10-25
(原標題:交通法規(guī)能否引入“不良示范罪”?)
——本文系紅網第二屆全國大學生“評論之星”選拔賽參賽作品
10月17日晚,在北京市通州區(qū)發(fā)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一輛出租車被拉石頭的大卡車壓扁,出租車司機當場死亡?,F場的視頻中,一共先后出現四輛車,第一輛大貨車沖闖紅燈,第二輛出租車停下來等燈,第三輛小轎車實線并道停在旁邊車道,第四輛肇事的大卡車看來想闖紅燈,根本沒有剎車動作,被實線并道的小車晃了一下,發(fā)生側翻。(10月22日澎湃新聞網)
守規(guī)則的人付出了生命,違反規(guī)則的人安然無恙,這樣的結果實在讓人心寒,也是對守法人,甚至是法律的諷刺。輿論將矛頭指向實線并道的小轎車司機和預備闖紅燈的貨車司機,鮮有關注第一輛貨車司機,甚至在新聞的不斷傳播中,第一輛闖紅燈(或黃燈)的貨車已經不再被提及,而筆者認為第一輛貨車司機更應該被關注。
雖然他只是闖紅燈(或黃燈),在行為學上只能稱作不良示范,按交通法規(guī)來說頂多扣分罰款。但是他解禁了后來者的規(guī)則意識。如果他能停下來等紅燈,小轎車沒有突然變道的機會,第二輛貨車也會提前減速,慘劇也不會發(fā)生。但是,沒有如果。我們在討論“守規(guī)則是否吃虧”的同時,是否也該考慮對“始作俑者”的懲罰?
《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guī)定》第四十六條: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fā)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對于這起交通事故的追責,需要等交管部門調查結束后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無論怎樣判定,第一輛貨車司機沒有理由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只能從道德的層面批判他的“帶頭作惡”。這正是我們所忽略的:對主犯的嚴懲,而沒有對“始作俑者”的懲罰?!缎谭ā分杏薪趟糇?,而交通法規(guī)中卻沒有“不良示范罪”。
我們個人不遵守規(guī)則,會給其他人產生不良的示范效果。你在公共場合吸煙,可能刺激了一群人的煙癮;你中國式地過馬路,別人可能就跟在你后面說“人多就是綠燈”;你隨手扔掉的一個垃圾,可能會變成一個垃圾堆。在官場,不良示范是高官貪腐,上行下效,最終塌方式的腐敗。在商場,不良示范是以商賄政,權錢交易,最終官商勾結……
再者,雖然不能判定兩輛貨車是不是一伙的,但是至少從他們毫無減速意識的表現來看,應該都是闖紅燈的慣犯。尤其是在夜間,大貨車如入無人之境,由此引發(fā)的交通事故屢見不鮮。2015年8月11日,海淀區(qū)溫北路與稻香湖路的交叉路口,渣土車瘋狂闖紅燈,1小時內有23輛大貨車闖紅燈,而且車牌大多被泥土遮擋,很難看到車牌。真是一群奔馳在人間的殺手。
為什么大貨車闖紅燈屢見不鮮?大貨車拉貨都是按量結算,因此貨車司機都想多拉幾趟,而且貨車的停啟比正常行駛油耗要多很多,闖紅燈成為降低成本的方法之一。對于貨車來說,闖紅燈的代價相對較低,加之貨車駕駛室相對較高,車架強度相對較強。因此,很多小車司機見了大貨車都躲開,以免發(fā)生交通事故。
在這起事故當中,第二輛貨車司機為了不撞上突然變道的小轎車,第一反應選擇猛打方向盤,卻不料前方還有等紅燈的出租車,最終導致側翻。這起事故告訴我們:遵守交通規(guī)則,不僅是為了保證交通順暢,更多的是保護自己不受傷害,以及防止自己間接地成為傷人兇手。
文/全鵬飛(武漢大學)
(原標題:交通法規(guī)能否引入“不良示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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