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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爭議大法官調解平紛爭
2016-03-27 
        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原告莫某請求判令被告阿某、某運輸有限責任公司、某保險公司某地區(qū)分公司賠償各項損失90余萬元。近日,新疆岳普湖縣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了這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

        原來,第一被告阿某在第二被告某運輸公司租借的一輛重型貨車跑運輸,2014年7月6日,該車與原告的摩托車相撞導致原告嚴重受傷。岳普湖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原告莫某承擔次要責任,被告阿某承擔主要責任。原告莫某受傷后共六次住院。

        開庭當天,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提出,因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莫某嚴重受傷,經鑒定意見書鑒定:原告屬4級傷殘,誤工期為365天,營養(yǎng)期為180天,護理期為180天,屬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各項損失90余萬元。

        承辦法官考慮到本案案情復雜,法律關系盤根錯節(jié),通過法庭審判程序,充分展示證據(jù)、辨明法律關系、查清案件事實。會更有利于案件調解。為了明確各方賠償責任,承辦法官還將各方應承擔的賠償責任類分項計算出來,讓各方當事人在調解時做到心中有數(shù)。功夫不負有心人,本案當事人在庭審結束后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阿吉·阿卜杜熱合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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