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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最嚴道路標準元旦實施新道路十年內不得挖掘
2015-12-29 
        濟南出臺最嚴道路標準解決“馬路拉鏈問題”。12月28日上午,記者從市委、市政府新聞發(fā)布會上獲悉,《濟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將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今后,我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內,不得挖掘。

        市政井蓋缺失損壞責任單位及時修補

        市市政公用事業(yè)局政策法規(guī)處處長田曉莉介紹,新出臺的管理條例在適用范圍上,由原來的本市市區(qū)調整為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并增加了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內容。市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市政設施的統(tǒng)一監(jiān)督管理。我市市政設施建設將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管理、綜合開發(fā)、配套建設,以避免各自為政,避免設計建設管理標準不統(tǒng)一、權責不明。

        今后,井蓋缺失損壞找不到“主人”的情況也將不再出現(xiàn)。新條例明確,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在市政設施維護管理中的行政管理責任,規(guī)定市政設施主管部門應當制定市政設施維護和管理制度,建立有關市政設施安全運行的檢測和風險評估制度等。

        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檢測制度,加強巡查、維護、檢測和評估,確保市政設施的完好及正常運行。對損壞、缺失的,市政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補缺,并在施工現(xiàn)場設置警示標志,采取安全措施。

        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

        市政設施建設管理推行低影響開發(fā)模式,增加了海綿城市建設管理內容。作為全國海綿城市試點城市之一,我市在海綿城市建設管理方面進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嘗試。新條例據此增加了相關內容,今后,新建、改建、擴建市政設施,應當配套建設雨水收集利用設施,增加雨水的滯滲能力,削減雨水徑流,提高城市內澇防治和雨水利用的能力。

        城市強滲漏帶范圍內的城區(qū)河道,禁止采取防滲措施。有條件的河道,應當采用自然生態(tài)駁岸形式。此外,市政設施建設管理應當保護自然水文功能,減少不透水硬化地面,提高對雨水的吸納能力和蓄滯能力,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城市生態(tài)環(huán)境的破壞。

        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在實際工作中,由于投資主體多元化,設計建設管理標準不統(tǒng)一問題嚴重,特別是地下管線等配套設施不完善,挖掘頻率高,重復挖掘,修復不及時不規(guī)范,造成馬路拉鏈現(xiàn)象。對此,新條例完善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挖掘、嚴格修復的城市道路監(jiān)管體系。

        今后,我市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十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五年內,均不得挖掘。因特殊情況確需挖掘的,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這個標準嚴于國家相關法規(guī)規(guī)定,在全國各類城市中是目前控制時限最長的、也是唯一的。

        在城市道路范圍內,未經市政設施主管部門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杜絕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隨意性。

        此外,還對統(tǒng)籌安排城市道路挖掘計劃、同步實施管線建設以及挖掘、占用許可的申請材料、期限和辦理程序進行了規(guī)范,對城市道路保護、城市道路井蓋設施管理等一一做出明確規(guī)定,同時對違法行為做了處罰規(guī)定。

        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納入管理范圍

        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納入市政設施管理范圍。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管理是指城市道路地下空間的利用管理。對此,我市將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利用專項規(guī)劃作為市政設施專項規(guī)劃的組成部分,規(guī)定城市道路地下空間利用專項規(guī)劃,應當包括綜合管廊、地下管線、地下通道、地下道路等方面的內容,同時特別強調編制時應當優(yōu)先考慮綜合管廊敷設模式,預留地下道路的空間。

        配套建設城市地下管線綜合管廊的,應當與城市道路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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