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狀告貨車司機索賠28萬案又開庭
2015-12-09
原標題:家屬狀告貨車司機索賠28萬案又開庭
原浙大副校長遇車禍身亡案引發(fā)連環(huán)官司,貨車司機狀告交警還沒判
家屬狀告貨車司機索賠28萬案又開庭
□通訊員姚高峰本報記者陳洋根
浙大副校長吳平遇車禍身亡已過去近一年半時間,但連環(huán)官司似乎打得停不下來。
昨天上午,吳平家屬狀告安徽貨車司機汪國財?shù)人谋桓嫠髻r一案,在杭州拱墅區(qū)法院公開審理。這也是繼汪國財不服交警事故認定與交警對簿公堂后,又一起因此次事故引發(fā)的官司。
死者家屬索賠28萬元因交警認定貨車司機負事故次要責任
作為官司四被告之一的安徽貨車司機汪國財昨天上午缺席審理(其本人未到庭也未委托代理人),其他三被告分別為汪國財駕駛貨車(包括重型半掛牽引車和重型普通半掛車)分屬的安徽黃山兩家公司及一家保險公司,三原告為吳平的妻兒及母親。
死者家屬當庭要求四被告賠償此次事故造成包括死亡賠償金、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等總損失的30%,共計28.7萬余元。
去年6月12日清晨6點零6分左右,浙大副校長吳平駕車在杭州繞城公路出口處與與一輛安徽籍的貨車相撞,導致吳平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吳平在此次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司機汪國財承擔次要責任。吳平家屬提出的索賠金額,正是基于這一次要責任提出的。
此前,汪國財對交警事故認定結果不服提出復核,不過有關部門去年9月對這一事故責任維持了原有認定。
交警部門認為,吳平駕車在高速上變道是引起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汪國財所駕駛的貨車存在制動性能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貨物超載超過30%等,加重了事故的后果,所以汪國財應當承擔次要責任。交警據(jù)此還對汪國財處以扣6分、罰款2000元的交通違法行政處罰。
汪國財不服交警處罰決定,向拱墅區(qū)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判令杭州交警部門撤銷該交通事故行政處罰決定書。此案在今年3月開庭后,到昨天尚未作出一審判決。
被告不認可事故認定結論且事故責任不等于賠償責任
在昨天上午死者家屬索賠一案中,原告一方認為司機汪國財對于事故的發(fā)生具有過失,應相應承擔侵權責任,而汪國財是受兩家物流公司聘用,出事的貨車有投保理賠金額為100萬元的商業(yè)險。
昨天的庭審中,貨車所屬兩家公司代理人提出,司法鑒定報告顯示汪國財駕駛制動不符合安全技術標準和超載30%可以排除是引發(fā)本次事故的原因,汪國財在此次事故中根本沒有責任,汪國財對交警部門的事故責任認定并不認可,而且已提起了行政訴訟,目前行政訴訟還沒有審理終結,并且其判決結果所認定的事實將影響死者家屬索賠,因此只有中止昨天上午案件審理,等行政訴訟官司有結果后,家屬索賠官司才能繼續(xù)開庭審理。
保險公司一方則提出,即便交警認定汪國財超載、制動性能不符合標準這一事實成立,這也與吳平這起事故發(fā)生沒有因果關系,只是加重了事故發(fā)生后的后果。事故責任并不等于賠償責任,被告只要承擔事故后果中加重的那一部分。至于到底對事故后果加重了多少,保險公司認為需要另外認定。保險公司一開始表示,愿意在無責范圍內(nèi)賠償死者家屬1.12萬元。
庭審結束前,原、被告幾方都表示愿意庭外進行調(diào)解,貨車所屬兩家公司提出,如果責任認定成立確需賠償?shù)脑?,應由保險公司直接賠償。
文章關鍵詞:交通事故事故家屬貨車司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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