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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票案雖和解鐵路霸王條款還在
2015-11-30 
        葉祝頤

        近日,浙大女生因車票遺失被要求全價補票訴昆明鐵路局案,經杭州鐵路運輸法院主持調解,原告、被告達成和解協議。昆明鐵路局基于個案考慮退還補票款487.5元。

        表面上看,這是一個比較圓滿的結局。其實不然。因為鐵路部門只是基于個案考慮退還補票款,并沒有修改讓丟票乘客“二次購票”的霸王條款。再者,乘客補票手續(xù)費未予退還,案件受理費由雙方共同承擔。這些因素疊加在一起,顯然不能說這樁丟票官司就是乘客的勝利。換言之,如果不是該案成為輿論焦點,結局又將如何呢?事實上,還有多少乘客基于精力、時間、成本等因素考慮,未與鐵路部門對簿公堂主張權利呢?因此,我的觀點是,丟票官司雖然已經和解,但是如何督促鐵路行業(yè)修改霸王條款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從法律的角度講,乘客坐火車,與鐵路部門之間形成了消費合同關系。車票既然已經售出,乘客因自身原因丟失火車票是一種違約行為。鐵路部門給予丟票乘客另外補票的“懲罰”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乘客不會冒著不能乘車、不能出站的風險故意弄丟車票,給鐵路部門添麻煩。丟票乘客網上購票記錄清晰可查,購票短信、紙質火車票照片和二代身份證一應俱全。鐵路部門行個方便,允許乘客乘車,有何不可?正像儲戶存款不會因為存折丟失存款歸銀行所有一樣,鐵路部門讓丟票乘客“二次購票”實際上是一種損人利己的霸王條款。

        從技術角度講,允許丟票乘客憑借購票信息乘車,可能會出現乘客自己使用電子火車票,將紙質車票交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但是,鐵路部門完善監(jiān)管措施,落實查票驗票環(huán)節(jié),憑借刷身份證進站、出站,堵住無票乘車漏洞,并不是難題。

        雖說丟票乘客會給鐵路部門查驗車票帶來不便,甚至還可能讓少數不誠信的乘客鉆空子。但是,鐵路部門并非純營利企業(yè),而是帶有公共服務性質,不能以純經濟眼光來衡量公共服務的得失。鐵路部門選擇性作為,讓丟票乘客重新買票來規(guī)避服務責任,最大限度獲取利益,實名制的意義在哪?鐵路部門的服務責任又在哪里?

        在缺乏市場競爭的語境中,我們難以奢望鐵路總公司權力謙卑,主動修改霸王條款。只有鐵路行業(yè)引入并激活市場競爭,才能打破“鐵老大”壟斷局面。

        本文來源:舜網-濟南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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