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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交通廳原副廳長受賄案二審改判
2015-11-26 
        原標題:廣西交通廳原副廳長受賄案二審改判

        本報南寧11月25日電記者馬艷受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高級人民法院委托,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交通廳原副廳長、發(fā)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受賄一案作出二審宣判,上訴人廖小波因檢舉他人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被依法改判為有期徒刑十五年。

        3月2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廖小波無期徒刑。法院一審認定,2003年至2013年期間,廖小波利用其先后擔任自治區(qū)交通廳副廳長、發(fā)改委副主任的職務(wù)便利,為他人在高速公路工程項目建設(shè)、工程設(shè)計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楊旭等17人所送的財物共計人民幣3221.5萬元、港幣40.55萬元、美元34萬。3月27日,南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廖小波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quán)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chǎn),對其受賄所得依法沒收,上繳國庫。

        一審宣判后,廖小波不服,提出上訴。

        廣西高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認定廖小波犯受賄罪的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廖小波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依法應(yīng)從嚴懲處,但因二審期間,檢舉了廣西壯族自治區(qū)交通廳原廳長黃華寬受賄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屬實;同時廖小波在一審期間檢舉欽州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長張鴻受賄犯罪線索經(jīng)查證也屬實,其檢舉的兩案在廣西有較大影響,可視為重大立功表現(xiàn),結(jié)合其如實供述辦案機關(guān)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全部退出受賄所得等其他情節(jié),決定對其從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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