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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寧寺橋闖卡司機法庭上哭了
2015-11-21 
        本報訊(記者高?。﹤涫荜P(guān)注的“天寧寺橋闖卡案”昨天在西城法院開庭。被告人李某當庭痛哭,承認犯罪,但他認為自己沒有撞傷民警,而是民警駕車撞向自己的車導致受傷。

        個頭不高的李某今年27歲,他穿著白色長袖T恤、灰褲子,踩著一雙黑色布鞋,在法警帶領(lǐng)下,“怯生生”走入法庭。一張口,操著濃重的東北口音。

        今年3月8日上午10時55分,李某駕駛套牌的紅色奇瑞轎車行駛至西城區(qū)二環(huán)主路天寧寺橋時,因在非緊急情況下占用應急車道,被在此檢查的交警命令停車接受檢查。李某沒有停車,而是選擇往內(nèi)線車道并線。見李某拒不配合,執(zhí)勤交警便征用前后社會車輛停車,協(xié)助民警設(shè)卡堵截。李某因被堵無法前行,遂駕車反復前進和倒退企圖逃跑。經(jīng)交警多次警告,李某依然拒不停車接受檢查,不停地移動車輛尋找脫逃線路,并從兩輛社會車輛之間撞出通道向北逃離。逃跑過程中,李某又在西單路口沖撞攔截的警車后闖紅燈逃逸。最終,警方在六部口攔停李某,李某從副駕駛爬出后棄車逃跑,很快被民警抓獲。

        檢方稱,李某的沖撞行為致兩輛社會車輛及一輛警車損壞,造成兩名民警輕微傷,其還在鬧市區(qū)西單闖紅燈,屬于放任自己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shù)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財產(chǎn)的安全,構(gòu)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另外,經(jīng)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李某還于去年2月24日,在通州區(qū)因瑣事傷人,構(gòu)成故意傷害罪。

        對于檢方指控的兩項罪名,李某均認可。

        當公訴人詢問其為何使用套牌時,李某說:“為了省錢,省得辦進京證?!?br />
        “你能說一下事發(fā)時的情況嗎?”公訴人問道。

        李某說:“我當時要去武警醫(yī)院,走的是應急車道,交警讓走我——我以為讓我走,我就往主車道并車?!崩钅郴貞浟艘幌?,繼續(xù)說道,警察忽然過來了,自己就慌了,警察還示意靠邊停車,但自己沒停,警察便采用強制手段,“我前后倒車,有個空就跑了。”

        “你逃跑是不是因為還涉嫌指控的故意傷害罪?”公訴人詢問?!皼]有,我就是使套牌,害怕受處分。而且警察當時一砸我玻璃,我有點蒙了?!崩钅痴f。

        隨后,李某像忽然想起來似的,對指控的部分事實提出異議:并不是警車把我攔停的,是我自己主動停的?!拔耶敃r車速差不多六七十,沒有撞交警?!崩钅痴J為,交警是主動開車撞自己車時受的傷,并非他直接所傷,但是,他仍向受傷交警表示道歉。

        最后陳述時,李某哭著說:“對大家造成了傷害,真誠地說句對不起。我很后悔,也對不起家人和妻子,還有我剛出生的孩子,希望法庭給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機會?!?br />
        李某辯護人介紹,庭審前,李某家人變賣家中財產(chǎn),分別以7500元和1萬多元的賠償款,與損壞的社會車輛車主達成和解,且悔罪態(tài)度良好,希望法院從輕判決。

        此案將擇日宣判。

        新聞追問“見義勇為”車損誰來賠?

        本案中,兩輛社會車輛被交警緊急征用堵截李某,造成不同程度損壞,雖然李某做出賠償,但假如李某沒有能力賠償,這修車款該由誰支付呢?如果是好市民自愿挺身而出,造成私家車損毀又該怎么辦呢?

        對于第一種情況,人民警察法規(guī)定:公安機關(guān)因偵查犯罪的需要,必要時,按照國家有關(guān)規(guī)定,可以優(yōu)先使用機關(guān)、團體、企事業(yè)組織和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場地和建筑物,用后應當及時歸還,并支付適當?shù)馁M用;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

        對于第二種情況,我國還沒有明確法律規(guī)定。據(jù)警方介紹,一般情況下,警方只能出具證明,協(xié)助好市民走保險。但是這種證明沒有法律效力,保險公司如果認為車損并非因正常交通事故造成,不認可警方的證明,也可以拒絕理賠。

        對此,京都律師事務所劉銘律師提出,我國在“見義勇為”制度上還存在法律空白。“人民警察法只是泛泛地提出賠償問題,所謂‘適當支付費用’,‘適當’的數(shù)額該怎么確定?而且,賠償認定、賠償程序、賠償主體這些要件都沒有明確,難以在實踐中操作?!?br />
        對于第二種情況,劉銘認為問題更多。“如果在見義勇為中,嫌疑人造成好市民直接損失,當然可以向嫌疑人索賠,但是很多情況下,市民的損失有可能是自己造成的,比如駕車追逐嫌疑人時,撞到了隔離帶之類的。這種情況,怎么辦?”

        劉銘認為,應該在立法層面落實見義勇為的賠償、補償制度,如果嫌疑人不能賠償,相關(guān)政府機構(gòu)、甚至國家應該對見義勇為人進行補償,絕不能讓英雄“流血又流淚”。

        作者:高健

        本文來源: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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