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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橋梁下禁止商貿(mào)活動
2015-07-09 
        本報訊(記者馬昭)8月1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禁止在城市橋梁下的空間從事商業(yè)、餐飲、娛樂、修車、洗車等各種商貿(mào)活動。這是我市剛剛出臺的《西安市城市橋梁下空間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的。

        截至2014年底,我市橋梁總面積已超過150萬平方米,其中市政橋梁總數(shù)291座,包括立交、高架橋、跨河渠橋、人行天橋、人行通道、隧道,總面積119.8萬平方米。

        橋梁數(shù)量增加的同時,橋孔空間的使用率也逐漸增加。截至5月份,我市城六區(qū)范圍內(nèi)橋下空間被使用的有90處,其中停車場15處,料場庫房22處,大型機械占放16處,辦公或休息室26處,其他用途11處。諸多橋下空間的占用在為相關部門提供便利的同時,也為橋梁養(yǎng)護管理帶來不便,同時增加了橋梁設施的損傷風險。

        為此,我市出臺《西安市城市橋梁下空間管理辦法》,明確了各個區(qū)域城市橋梁下空間的管理職責劃分,明確了管理主體以及主體責任。城市橋梁下空間使用應按照規(guī)劃用途進行利用,堅持嚴格控制、合理利用、公益為主、安全第一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臨時占用城市橋梁下空間。確需臨時占用的,必須經(jīng)市政工程設施管理部門批準。城市橋梁下空間已經(jīng)規(guī)劃部門規(guī)劃用途的,應按照規(guī)劃用途進行利用。未規(guī)劃用途的,主要用于社會公益項目。

        為有效保護橋梁,保證橋梁安全和正常使用,《辦法》明確了橋梁下空間不能實施的行為,包括從事餐飲、娛樂、修車、洗車等商貿(mào)活動;生產(chǎn)、儲存、使用易燃易爆、腐蝕性、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停放裝載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車輛的行為;占壓、拆改已有的燃氣、電力、通訊、供水、排水等管線、桿線或護欄、管理用房等設施;擅自架設燃氣、電力、通訊、供水、排水等管線、桿線;擅自設置廣告牌、標牌、宣傳品和掛浮物;搭建棚房用于居住或使用明火;設置攤點、進行勞務聚集等活動;在橋梁下消防通道內(nèi)停放車輛或堆放雜物,堵塞消防通道等。

        作者:馬昭

        本文來源:西安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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