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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無責任事故押金需返還
2015-06-25 
        近日,新豐法院審結(jié)了一起追償權(quán)糾紛案件,法院一審判決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的被告吳某返還原告田某交通事故押金1萬元。

        2013年5月,原告田某雇請的司機駕駛的重型廂式車與被告吳某駕駛的無號牌兩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兩車損壞和被告吳某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雇請的司機填寫了《自愿繳納事故責任保證金申請書》,自愿申請繳納事故押金人民幣13000元,并聲明公安機關(guān)或人民法院可憑醫(yī)療機構(gòu)催款通知,從本保證金中提取部分或全部先行墊付交通事故傷者的搶救費用。后交警大隊做出事故責任認定書,被告吳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雇請的司機無責任。在處理事故期間,交警大隊收到救治被告吳某的醫(yī)院的《催款通知書》后,從該筆保證金內(nèi)預(yù)付了1萬元給醫(yī)院用于救治吳某。原告向吳某要求返還該筆治療費未果,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吳某與交警大隊連帶返還事故押金1萬元。交警大隊稱,在處理原告雇請司機與被告吳某的交通事故過程中的行為并無不當,不同意與被告吳某承擔連帶返還責任,而在交警大隊賬戶中余下的3000元保證金隨時可以退還給原告。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吳某返還從原告繳納的保證金中支付的治療費用,被告交警大隊退還留在賬戶中的剩余保證金。

        法官評析此次交通事故被告吳某負全部責任,因此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應(yīng)由吳某自行承擔。被告交警大隊按照相關(guān)的法律規(guī)定收取肇事車輛的事故責任保證金,其根據(jù)事故責任保證金申請書中的聲明條款使用該保證金,并無不當,且有利于交通事故中對傷者的救治,對原告要求交警大隊與被告吳某對保證金返還承擔連帶責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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